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 
     (原刑法条文: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九部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2022/10/22
2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1/5/25
3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注意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比较)
 2020/1/10
4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日期欠准确,望知者提供,微信:drxsfd)
 2019/12/31
5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8/5/2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4/24
7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4/3/6
8  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9/22
9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1/8
10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12月被修订,详见新规定)
 2010/12/7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修正)
 2010/1/1
12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2008/11/18
13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
 2008/2/22
14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6/10/11
15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
 2006/5/25
16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
 2002/6/17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5/16
18  (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7-10-1废止)
 1983/9/2
     
 
 
    相关案例:  
 
1 [1507号]刘某魁、孙某梅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须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3/8/31
2 高铭暄: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