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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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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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12/1
2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2010/5/22
3  (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修正)
 2009/8/27
4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5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1/31
6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7/16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23
8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11/27
9  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
 1996/12/5
10  (两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1/19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2/5/27
12  (最高法)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8/21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13年1月18日废止,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1991/1/7
14  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9/11/3
     
 
 
    相关案例:  
 
1 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推定明知”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