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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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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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12/1
2  (最高检)《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015/4/7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月份与日期系虚拟)
 2010/12/31
4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2010/5/22
5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2/4
6  (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修正)
 2009/8/27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8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1/31
9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9/6
10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7/16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23
12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11/27
13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
 1998/11/9
14  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
 1996/12/5
15  (两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1/19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2/5/27
17  (最高法)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8/21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13年1月18日废止,已被刑法代替,通知不再适用)
 1991/1/7
19  新闻出版署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9/11/3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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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664号]编写添加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并贩卖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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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668号]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20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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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淫秽视频个数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