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4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
立案标准:
【2017-4-2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77条修改为:[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文>>>
【2008-6-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文>>>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附:答问\理解与适用)
2023/6/1
2
(全国人大)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12/29
3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17/7/2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5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附解读)(2023-6-1废止)
2013/10/23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7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9/24
8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1/28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前后均有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4/3/26
10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13-1-18废止)
1992/12/11
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已被刑法代替,答复不再适用)
1992/5/9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2013年1月18日废止,已被刑法吸收,通知不再适用)
1991/9/23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7年10月1日部分已被刑法吸收,通知不再适用)
19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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