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三))

    (原刑法条文:“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三))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一条  〔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文>>>

【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全文>>>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2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自网络,内部文件,注意与原文核对)
 2020/11/6
3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理解与适用)
 2019/2/1
4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5/8
5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6/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1/10/29
9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10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相关案例:  
 
1 {012}如何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  2022/12/15
2 [第1235号]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操作规范和裁判要点解析?  2018/5/31
3 [第1221号]阿卜杜苏布尔·图尔迪巴柯等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办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标准?  2018/5/31
4 《人民司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操作规范  201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