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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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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