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
 2022/6/29
2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2012/12/20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0日不再适用)
 2002/2/6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变化)
 1994/3/5
     
 
 
    相关案例:  
 
1 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推定明知”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2/8/18
2 (第1031号)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  20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