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1/12/16
     
 
 
    相关案例:  
 
1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2021/7/28
2 [第264号]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1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