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2-404-001]戴某晖受贿案——受贿犯罪与违规收受礼金行为的区分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2-404-001]戴某晖受贿案——受贿犯罪与违规收受礼金行为的区分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违规 礼金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戴某晖利用担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职务 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处理、企 业经营、工程款拨付、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 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 500余万元(具体事实略)。其中,戴某晖在2009年至  2015年每年春节前收受韩某现金共计12万元,在2009年、2011年至2014年每年 春节前收受冯某现金共计22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宁02刑初 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人戴某晖收受的节日礼金是否 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对此,戴某晖的辩护人提出,戴某晖在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的节日礼金,不具有接受“请托”的意思表示或主观追求,不应计入受贿 数额。节日礼金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 质特征。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应当认定戴某晖收受节日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礼金数额应计入受贿数额,理由如下: 一是戴某晖除春节前收受韩某、冯某  所送礼金外,还于2009年至2019年收受二人财物共计275万余元,戴某晖接受韩 某、冯某的请托,为韩某、冯某及其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贷款审批、企业经  营、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二是戴某晖春节前收受的礼金数额超出普通的  人情往来,且均为单方面收受财物;三是韩某、冯某多次在春节前给予戴某晖  礼金,是为了维护双方关系,即使当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也应计入受贿数额。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区分受贿犯罪与收受礼金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实践中 可通过行为人收受礼金的时间、方式、价值、双方关系、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 行为存在具体关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于谋利事项已经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 得以实现,或者可以推断给付礼金有对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并 能够排除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关于受贿数额的计算,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5条

######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2刑初2号刑 事判决(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