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3-1-404-015】罗某皇受贿案——价格认定意见的审查规则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3-1-404-015】罗某皇受贿案——价格认定意见的审查规则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交易型受贿 价格认定意见 证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折合150.70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539.45万元,共计690.15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底,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的200万元购买胡某海开发的某小区两套房产,胡某海开始并不同意,但在罗某 皇的反复坚持下,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  两套房产。2015年2月,被告人罗某皇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0万元购买胡某 海开发的某小区两个子母车位,胡某海开始不同意,但在罗某皇的反复坚持下  ,胡某海碍于罗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长的身份,同意出售该两个车位。经价  格认定,上述两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5.0832万元、165.9734万元,两个  车位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6.1368万元、23.5102万元。上述房产和车位市场价格  与被告人罗某皇实际支付价格差额共计150.7036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罗某 皇收受章某荣使用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为31.0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被告人罗某皇的辩护人对罗某皇收受的房产、车位、车辆价格认定意见提 出异议。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赣0123刑初7号刑事 判决:被告人罗某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百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 别、同时期、同地盘、同结构、同楼栋等最近似品质的价格为样本比较,认定 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车位、车辆的价格认定规则亦同。本案涉案房产、车位、 车辆价格认定意见属于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 ,价格认定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足以认定相关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价格认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 实和被告人罗某皇的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价格认定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 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价格认定意见,参照鉴定意  见进行审查与认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21〕1号)第100条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3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 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