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3-1-169-003]黄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行为定性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3-1-169-003]黄某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非法经营罪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客运经营许可 

基本案情

自2012年3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客运经营许 可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买了赣CKXXXX七座面包车、赣CQXXXX七座面包车、赣C4PXXX十五座中型客车,一个人从事高安市太阳镇与深 圳市龙华区之间的客运业务经营,从2017年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累 计往返300余次,共收取乘客车费约40万元,非法获利约30000元。2021年6月  30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赣0983刑初255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P3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客运业务 ,严重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 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 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 处罚。故一审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依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经营许可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属于“其他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

一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098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2022年 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