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3-06-1-404-001]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 的差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3-06-1-404-001]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 的差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出租房屋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某于2003年至2011年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 遇处副处长,负责对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及监督 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扶余华侨 农场,以此方式收受该农场贿赂款633864元。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199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凌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凌某某上诉提出,其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谋取利益,其将房屋租赁给吉林  省扶余华侨农场是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房屋租金公平、合理,请求二审法院  改判其无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 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凌 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 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鉴于凌某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量刑 适当,在案扣押钱款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法院依 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 方出租自己房屋,实质上是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可以视为行为人默示同意为对 方谋取利益,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383条、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 (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