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袭警案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杨某某袭警案不起诉决定书                                   

基本信息

检察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号: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案由:袭警罪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照片)等物证;

2.供应商结算确认单、购买单据、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审查经过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