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例汇编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2、(2017)黑81刑终10号

事实:2014年12月份,河南省三门峡市兴河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欠被告人艾某钱,艾某害怕存在地方保护,不想在当地法院起诉。2015年1月5日,被告人艾某找到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尾山人民法庭庭长郑某,让郑某帮忙解决,郑某考虑到艾某欠自己的大豆款500000元,一直未偿还,艾某承诺钱要回来后,可以偿还欠郑某的大豆款,郑某便同意帮忙。因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庭管辖范围,郑某提议,找5个人起诉艾某,让艾某出具5张欠条,艾某表示同意。郑某便找朋友辛某某、王某甲、赵某、刘某甲、王伟帮忙,以辛某某等5人的名义起诉艾某偿还欠款,辛某某等5人表示同意。2015年1月6日下午,在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尾山人民法庭,郑某安排法庭书记员以艾某欠辛某某人民币950000元、欠王某甲人民币980000元、欠赵某人民币940000元、欠王伟人民币780000元、欠刘某甲人民币890000元,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5件,交给书记员5张欠条,并让书记员起草以辛某某等5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当日,郑某将5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015年1月9日,立执行案件,郑某带领工作人员到四川成都,将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的账户冻结。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郑某从案外第三人四川省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账户强制执行3811076.96元,执行款打入指定账户。该款艾某借给郑某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欠郑某的大豆款人民币510000元,艾某得款人民币2300000元。

判罚:一、被告人郑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艾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2016)晋04刑终321号

事实:2012年12月10日,杨某(另案处理)从杨某1(另案处理)驾驶的XXX上摔下,根据该车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该情形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为得到保险赔偿,该车车主杨某2(另案处理)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杨某系被车撞伤,并通过韩某(另案处理)处理此事。韩某、杨某2与杨某商定支付杨某5万元了结此事。后韩某冒用杨某名义签订虚假授权委托书,向黎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杨某2等四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203.51元。黎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X敏(另案处理)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方先后向法庭提交了伪造的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西白兔派出所名义出具的杨某系被车撞伤的事故经过证明、杨某构成伤残六级的鉴定意见书以及由黎城县公安局黎候派出所虚构的杨某系在城镇居住的证明。2013年6月7日宣判,判决认定两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伤残鉴定意见书系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l6425.51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某对上诉人的起诉等。二审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被告人王栓成担任审判长,与其余两名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针对事故情况未到长治市公安局西白兔派出所和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但接受了两份伪造的以西白兔派出所和昌晋源焦化厂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且证明内容表述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来人调查……”。该两份证明材料未经开庭质证,王栓成即在判决书中写下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对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西白兔派出所以及昌晋源焦化厂进行了事故核实,上述单位均书面再次证实事故的情况,故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大地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意见,致使韩某等人骗取保险公司人民币216425.55元。

判罚:被告人王栓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