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5号]如何评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第1325号]黄潮尧妨害公务案——如何评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刑侦案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潮尧,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潮尧犯妨害公务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潮尧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潮尧案发时系为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根据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瑞安市锦湖街道工作人员李俊作为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的驻村干部,与村(居)委会干部等人一起在牛伏岭村村口设置防疫卡点,负责查验进出人员的出入证件并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测量等工作。当日14时许,瑞安市中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被告人黄潮尧没有携带出入证件,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至上述防疫卡点处时,被李俊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黄潮尧不配合,反而认为自己被故意刁难,下车殴打李俊头部拳,后在李俊报警时用手掐李俊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俊脖子及手背受伤。之后,黄潮尧未经体温测量即进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后,又上前强行扯下李俊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传唤到案。经鉴定,李俊主要损伤为颈部、左手软组织擦、挫伤,其中颈部挫伤累计面积大于2.0cm2,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黄潮尧获得被害人李俊的谅解。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潮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黄潮尧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黄潮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李俊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潮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潮尧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潮尧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严惩处。理由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系依法执行职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政府为防控疫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并通过相关文件予以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命令、安排,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多项措施,属于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瑞安市锦湖街道系瑞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被害人李俊作为该街道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与其他村(居)委会干部在牛伏岭村村口设置防疫卡点,负责查验过往车辆、人员,并履行出入登记、体温测量等检疫、防疫措施,是为了尽最大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控疫情,并不存在恶意刁难等行为,属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
(二)被告人黄潮尧以暴力方法加以阻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案证据证明,案发前被告人黄潮尧所在的公司已通知其领取出入证件(注:系在防疫特殊时期由当地街道发放给液化气公司,再由液化气公司发给员工,用作出入各村送液化气的证明),但黄潮尧并未领取。案发当天黄潮尧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至牛伏岭村村口防疫卡点时,身穿红色马甲标示的李俊等人将其拦住,告知其出示出入证件、测量体温后方可进入,黄潮尧以忘记携带出入证件为由不予配合,未被放行后下车用拳头殴打李俊头部一拳,并拉扯李俊挂在脖子上的工作牌,后未经体温测量径直进入该管控地区,在返程回防疫卡点时又强行下李俊的口罩并大声质问为何报警,上述暴力行为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发生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2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要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入罪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上述要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次日即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黄潮尧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故量刑时对其从严惩处,并当庭作出判决,体现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政策精神。在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的同时,法院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黄潮尧指派了辩护人并综合考虑黄潮尧系为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判处黄潮尧拘役四个月,是适当的。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晓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蔡蕾;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原文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1集》,最高法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20年5月第一版,P71-7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