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本案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案情】

  胡某入室盗窃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余元),被周某发现后胡某逃离,周某追赶时,胡某为阻止便用木棍对周某殴打,胡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

  对胡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胡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未遂。转化型抢劫罪既然被立法者拟制为抢劫罪,自然要用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衡量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为抢劫的定罪标准,但并非只要转化抢劫就构成抢劫的既遂。在刑法规定对相应行为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后,就要以抢劫罪的基本构成作为其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作为身份犯,转化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只是实行行为,未遂、既遂的成立只能以行为人实行着手之后是否取得财物作为考虑问题的起点。具体转化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何种形态,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对于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进行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因此,转化抢劫的既遂应当以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之后是否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判断标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未取得财物,但为免受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且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于转化抢劫犯罪的未遂。

  综上所述,本案中胡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财物被追回。因此,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作者:陈占敏 杨巧玲   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