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行为人持有毒品已经成为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不具备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非法持有毒品这主动上交毒品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虽系毒品再犯且持有毒品的数量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大”,但结合具体案情可认定其真诚悔罪,犯罪行为无实质危害,属于自首条款中的“犯罪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指导案例1084号,载《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