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发布单位:       判决日期:     整理者:窦振东


   
被告人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先承租国有公司办公楼后转租的手段,将国有公司本可直接获得的房租收入转移给其个人成立的没有实际经营能力的公司,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指导案例1087号,载《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