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2024-02-1-371-001]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23/2/24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库2024-02-1-371-001]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明知他人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出租房屋,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关键词:刑事 容留卖淫罪 主观明知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牟某宏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村为卖淫女徐  某、王某丙等人卖淫望风。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间,牟某宏为获利,租赁某  村258号内数间出租房,提供给卖淫女李某、徐某、曹某、王某丙作为卖淫场所 ,并为卖淫望风,每人每天收取200元至300元,共收取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  强系该房屋房东,在明知牟某宏承租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将房屋  出租给牟某宏,收取租金共计8.9万余元。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以(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某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强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以(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牟某宏租赁房屋提供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向卖淫女收取“台费”并望风,但对卖淫女无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卖淫 女的卖淫活动高度自主,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王某强明知被告人牟某宏承租房屋用于容留卖淫,仍将房屋出租给 王某强并收取高额租金,亦构成容留卖淫罪。具体理由是:其一,证人徐某、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及牟某宏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王某 强明知牟某宏租赁其房屋系用作卖淫场所,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并借此收 取高额租金。王某强亦供认知道牟某宏向其租赁房屋是供卖淫女使用,看到过 嫖客进出该房屋,还以此为由收取约为市场价格二倍的房租。其二,王某强明 知牟某宏租赁房屋实施容留卖淫行为,仍将房屋出租给牟某宏,为牟某宏容留 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与牟某宏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故一、二审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 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 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 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 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 (2022年10月8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24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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