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核准追诉案件背后的检察司法考量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4/1/23    整理者:窦振东      

             核准追诉 让公平正义虽久必至——三起核准追诉案件背后的检察司法考量

在二三十年前,受限于侦查技术等因素,有一些凶杀案件未被侦破,真凶长期在外潜逃。其中,有人东躲西藏,千方百计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不曾悔改;有人经历了颠沛流离的生活,一直活在内心的拷问中,真诚悔罪。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过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追诉。但是对于一些案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追逃和清理积案的力度,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如果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已经经过了二十年追诉期限,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又有哪些司法考量?最高检办理的这几起核准追诉案件,或许能够对回答上述问题给予一定参考。

案例一

闹市杀人 夯实证据成功追诉


1990年3月11日,正逢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的一个赶集日,集市上人山人海,家住砚山县稼依镇高寨村的杨某清起了个大早来到集市卖鱼。中午11时左右,马某伟和另外两名男子来到杨某清的摊位买鱼,问价后,马某伟觉得价格太高,便将拿在手中的鱼狠狠砸到盆里,马、杨二人开始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马某伟打了杨某清一巴掌,他的同伴抱住杨某清的腰,马某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杨某清的腹部。眼见可能酿成大祸,三人急忙逃走。杨某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990年3月27日,砚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但直到2021年8月,马某伟才被抓获归案。砚山县检察院认为,虽然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但是依然应当对其予以追诉,于是将该案层报至最高检审查。

“判断是否应当予以追诉,要考虑两个问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黄宏民解释说,“一是查证是否真的能够证明马某伟是该案的真凶,二是确认该案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否依然存在。”

办案组查阅了砚山县公安机关的侦查记录及法医的工作笔记,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确认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马某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马某伟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并与杨某清发生矛盾,未承认作案,也不愿赔偿或补偿被害人家属,其妻子同样没有赔偿意愿。

办案检察官在走访被害人家属时,见到了杨某清的女儿。她讲述了其父亲死后一家人的艰难处境——母亲改嫁,兄弟姐妹四人相依为命,主要靠政府救济和同村村民帮扶度日,生活十分困窘。20年前发生的这起惨案对被害人家庭的影响,至今仍没有完全消除。在走访中,村民们还纷纷提到,杨某清被杀一案发生在周末,当时赶集的人非常多,很多人都亲眼看见了当街杀人的那一幕,直到现在还有不少人在讨论,影响一直没有消除。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虽已过追诉时效,但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马某伟归案后不认罪、悔罪,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仍然存在,对其有依法追诉的必要。2023年5月25日,最高检决定对马某伟予以核准追诉。同年12月14日,马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

暴力解决生意矛盾  追诉让凶手受到严惩

生意场上的竞争本是常态,但是在余某文、许某星、余某生涉嫌故意伤害罪核准追诉一案中,余某文因为生意被抢,伙同他人恶意报复杀人,并在杀人后潜逃多年,为了逃避追捕冒用他人身份,被抓捕后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

余某文、许某星与陈某春曾在同一家货运站工作,因陈某春私自接触客户、抢走货运站生意,他们二人对其怀恨在心,产生了打击报复的想法。在数次口头警告、威胁后,1993年2月,余某文、许某星、余某生携带不锈钢刀、匕首闯入广东省普宁市某宾馆房间。

此时,陈某春正在与客户洽谈业务。余某文见状更加生气,他用力掐住陈某春的脖子,还不时口出污言秽语,随后,三人对陈某春进行殴打、砍刺。陈某春踉踉跄跄逃到宾馆外,但最终没能逃过三人的继续砍杀,被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普宁市公安局对余某文、许某星、余某生进行追捕,并于1993年3月20日向各地发出协查通报。通报发出多年,三名犯罪嫌疑人始终没能被抓获,直到2022年1月,余某文、许某星才被抓获归案。

普宁市公安局认为,余某文、许某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已超出追诉时效,但确有追诉必要,建议将该案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最高检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犯罪性质、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犯罪嫌疑人当众实施砍杀、捅刺行为,犯罪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影响极坏,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跑在外,积极实施逃避侦查行为,归案后没有赔偿、未真诚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文、许某星予以核准追诉。最终,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鉴于同案犯余某生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检承办检察官建议广东省检察院承办人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追逃余某生。2022年12月,普宁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尽快抓捕余某生。因余某生也有“漂白”身份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议,可以采用人脸比对技术对其实施抓捕。2023年6月19日,余某生被抓获,目前正在报请核准追诉中。



案例三

公开听证化解矛盾  给悔过者改过自新机会

追诉,不仅仅是对有罪者作出判决,矛盾化解同样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刘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核准追诉案办理中,最高检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释法说理,解开被害人家属的心结。

2020年4月15日,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联系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称发现了29年前一起在农贸市场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保。

1991年2月5日,刘某保来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农贸市场买猪肉,在与人交谈时,崔某斌站到了他身后,什么也没说就朝他的后背踢了两脚。面对刘某保的质问,崔某斌一言不发又踢了刘某保两脚,并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刘某保十分生气,与崔某斌扭打在一起。

旁人见状急忙上前制止,好不容易才把他们分开。崔某斌看了刘某保一眼,转身离开。这时,刘某保从肉摊上拿了一把刀追上前向崔某斌后背捅了一刀,待崔某斌转过身后又连捅两刀,崔某斌当即倒在地上,刘某保逃离了现场。崔某斌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接到线索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将该案重新受理并立案。2020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保被押解回延安。经讯问,刘某保对故意伤害被害人崔某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刘某保被抓获后,他的家人筹措到20万元用于赔偿,并且希望能够上门向被害人的家属赔礼道歉。

2023年2月13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带领办案组来到延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最高检办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保被崔某斌无故殴打后,随手拿起肉摊上的刀捅刺崔某斌并致其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保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协商被害人后事等有关事宜,并给予赔偿。犯罪嫌疑人刘某保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

第二天,在刘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核准追诉案公开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后,一致认为该案可不予核准追诉。

“综合审查意见,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除,依法已无追诉必要,因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保不予核准追诉。”该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3年3月16日,最高检决定对刘某保不予核准追诉。听证会结束后,刘某保亲属立即交了20万元赔偿款。

核准追诉,让有罪者受到严厉惩处,让逝者的在天之灵得以告慰,给悔过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深陷困窘的家庭点燃希望之光。新时代新征程新起点,检察机关将会继续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让公平正义虽远必达,虽久必至。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金融学院校长杨伟坤

核准追诉的关键是“认为必须追诉”,其核心在于追诉的必要性,这是能否核准的决定性因素。上述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核准追诉、客观性证据缺失等重点问题,重点关注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逃避侦查的认定、核准追诉的必要性条件及核准追诉的证据标准等问题,可以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范例。

作为一项特殊的追诉制度,核准追诉一旦启动,会产生较大影响,占用一定司法资源,且经过长时间依旧启动追诉程序,需要有足够令人信服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令人信服。因此,在核准追诉案件办理中,对于客观性证据缺失问题,建议通过寻找原始记录、工作笔记和侦查内卷,借助专家分析论证及引入犯罪现场重建方法等予以解决。针对供述不稳定问题,建议进一步巩固客观性证据并综合运用DNA技术、测谎技术等,改善讯问技巧,从而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于核准的内容、启动时间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可以进一步厘清和完善。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八节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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