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7/3/3    整理者:窦振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54号

林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8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你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804元,减去已付7000元外,余款87804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付。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你分别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三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你的申诉。

2017年1月5日,你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理由是:你2003年7月5日违规行车,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至7月11日才对你作出吊扣驾驶证10天的处罚,该延迟处理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违法,故7月18日至7月21日的扣证行为违规,你在7月19日交通事故中不属于无证驾驶,不需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调阅了原审判决的有关案卷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因此,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台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虽确认温岭公安局交警大队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并未撤销对你吊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仍然有效。上述行政判决并不影响对你无证驾驶及相应事故责任的认定。你申诉提出“7月18日至21日的扣证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你于2003年7月11日签收了吊扣驾驶证10日的处罚决定书,作为取得驾驶证的成年人,理应知道扣证期间不得驾驶车辆,但仍于扣证期内驾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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