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煤矿贿赂后不查处其违规生产行为构成受贿及玩忽职守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年第5号(总第136号)   施行日期:2012/11/5    整理者:窦振东      

             申X玩忽职守、受贿案——收受煤矿贿赂后不查处其违规生产行为构成受贿及玩忽职守罪

【中 法 码】刑法分则·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本罪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违反职责 (s02040301041)
【关 键 词】刑事 玩忽职守 受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职期间 监管 法定
职责 煤矿 贿款 查处 违规生产行为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 经济损失 数罪并罚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识 点】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履行法定职责 数罪并罚
【教学目标】掌握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
【裁判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年第5号(总第136号)发布
 
【案例信息】
【罪    名】玩忽职守罪
【判决日期】2012年11月05日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申X
 
【争议焦点】
负有监管煤矿生产情况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接受煤矿贿款,利用职务之便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且在相关部门通报以及负责人汇报煤矿违规生产等事实的情况下,仍拒不采取关闭等措施,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申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宣判后,申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负有监管煤矿生产情况的法定职责。其因接受煤矿贿款,未及时查处煤矿违规生产的行为,且在相关部门通报以及负责人汇报煤矿违规生产等事实的情况下,仍拒不采取关闭等措施,致使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及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同时其亦违反了法定职责,拒不查处煤矿违规生产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因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本案中,申X担任县政府副县长、云南省师宗县县委常委等职务,分管工业局、监督管理局,故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但是,申X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私庄煤矿法定代表人梁永辉、水泥厂负责人王老贵及焦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俊等人的贿赂,接受梁永辉等人的请托,明知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情况仍不予查处,并在水泥厂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焦化公司办理民营改制中超标获奖励兑现等事项上给予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收受私庄煤矿的贿款后,申X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管工业局、监督管理局期间未能依法查处私庄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而是利用工作便利,对私庄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不予查处,在曲靖分局向县政府送达《煤矿安全监察预警书》且大舍煤管所所长曹国俊等人汇报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情况之后,申X仍未能对私庄煤矿采取关闭等措施,致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四十三人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申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申X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受贿犯罪减轻处罚,对其玩忽职守罪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2.论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3.辨析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异同。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原系云南省师宗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师宗县十五届人大代表。2011年12月27日,其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经师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1月8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申X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2012年2月24日侦查终结,2012年3月8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申X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申X,听取了申X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2年4月10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申X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申X作为分管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副县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师宗县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情形未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治,尤其是在2011年6月8日,申X收到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发给师宗县政府的《煤矿安全监察预警书》后,未正确履行职责,按预警书所要求的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7月20日,在听取了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大舍煤管所所长曹国俊等人(另案处理)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汇报,知晓私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暂扣但仍存在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并未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特别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私庄煤矿关闭,也未对大舍煤管所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督促,最终导致私庄煤矿于2011年11月10日6时19分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其中8名遇难者遗体被埋井下),直接经济损失3 970万元。
二、受贿罪
1.2011年7月,被告人申X利用担任师宗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俊的请托,为该公司能尽快办理在民营改制中超标获奖励兑现等事宜提供了帮助。黎俊将20万元人民币存入以申X身份证办理的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下。
2.2010年春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被告人申X利用担任师宗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师宗县宏华水泥厂负责人王老贵的请托,为该水泥厂顺利推进土地开发、营业执照年检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收受王老贵所送人民币12万元。
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申X利用担任师宗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师宗县私庄煤矿法定代表人梁永辉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使煤矿生产经营进一步发展,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当年7月份,申X在明知私庄煤矿存在违法生产行为,未按规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进而导致“11·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申X认罪态度好,并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构成规定,系自首,对其犯玩忽职守罪可从轻处罚,对其所犯的受贿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2012年11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申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申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法涉及的罪名:受贿罪(第385条)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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