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政府补助款等的行为定性

 

发布部门:《职务犯罪办案手册》  施行日期:2011/7/1    整理者:窦振东      

         贪污罪——内外勾结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政府补助款等的行为定性

1.第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进行骗取,双方均有分到赃款
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勾结,事后由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瓜分到骗取的补偿款、补助款的,实践中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无争议。

2. 第二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进行骗取,但国家工作人员未从中分到赃款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补偿款、补助款但国家工作人员未从中分赃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均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也有法院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1



陆某、王某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补偿款但未从中分到赃款的双方以共同贪污罪定罪处罚

2011 年 10 月,在南京市玄武区某拆迁地段,已拆迁的王某认为自己房屋拆迁补偿款少,多次找到身为拆迁审核员的朋友陆某帮忙。

在陆某的授意下,王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陆某操作。后陆某以王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 47 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自己掌握的审核章,交财务支付。

在将首批补偿款 104 375 元领出交给王某持有后不久,陆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

2012 年11 月 23 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王某等人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陆某不服,以自己行为是渎职性质,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3 年 7 月 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2



徐国华犯贪污、滥用职权案: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补偿款但本人未从中分到赃款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0年2月,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下文授权各村为控违拆违的责任单位,村书记系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新增违法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拆除等工作。

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涂国华在担任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光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光明村控违拆违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以光明村委会名义分别与被告人李世正、邓治龙、刘月林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内固定资产由李世正等人投资使用,纳入光明村委会的资产,固定资产在遇到国家或上级政府征用时,拆迁补偿费的40%归光明村委会所有,60%归个人所有。

2010年上半年,光明村委会明知被告人李世正、刘月林、邓治龙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仍违规让李世正等人在光明村所租赁的土地上新建了厂房、工棚等建筑。

2010年2月,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下文授权征地拆迁地案所在村为拆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2010年7月,浦口区政府正式确定征地拆迁地案为江浦街道光明村环城西路项目,光明村委会受江浦街道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对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光明村环城西路项目拆迁过程中,光明村委会与江浦街道拆迁办项目负责人卓某(已判刑)等人共谋后,由卓某将李世正、邓治龙、刘月林、谢某等人的无证厂房、工棚等以光明村委会名义进行登记、丈量,后因担心江浦街道会向光明村分取部分拆迁补偿款,又以李世正的百全公司名义重新登记并申请了拆迁补偿款,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90.78万元。

上述款项由光明村委会控制与分配,其中:200万元转入江浦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归光明村委会所有,被告人李世正非法获取98.6万元,被告人刘月林非法获取90.96万元,被告人邓治龙非法获取65.2万元,余款36万余元分给了谢某等人。

一审法院判决涂国华行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二审判决认为:涂国华出于为光明村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和卓某等人共谋,将上诉人李世正等人违法搭建的临时建筑虚假登记为合法建筑申报拆迁补偿,所骗得的49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分别被光明村集体和李世正等个人非法占有,应当整体认定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李世正等其他人明知自己违法搭建建筑不符合拆迁补偿的政策,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仍同意将违法建筑交由光明村拆迁,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概括故意,各自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而并非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3.第三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法律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进行骗取,但未从中分到赃款的,对双方均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政府工作人员与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干部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给村干部虚增面积等虚假形式骗取国家补偿款或者补助款,即使政府工作人员未获利,这种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共谋,并在双方各自利用相互的职务便利的共同作用下才能骗取补偿款、补助款,完全符合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典型案例裁判指引3



张汉斌、周月行贪污案:国家工作人员为协助政府征地工作的村干部虚增面积,即使未获利也属于为他人贪污提供帮助构成贪污罪共犯

2012年11月份,时任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张汉斌利用自己负责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大发垟村村委会主任周月行进行共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周月行骗取征地权益,将上述周月行名下的征地面积75.96㎡数据的小数点向右移动一位变为759.6㎡。

经操作,虚增的759.6㎡征地面积经大峃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的征地权益为征地补偿款65857.3元和留地面积113.94㎡,经评估,留地的市场价格为3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汉斌、周月行构成共同贪污罪。二审法院认为:周月行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征地补偿款项及安置留地补偿权益,张汉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贪污提供帮助,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来源:《职务犯罪办案手册》、纪法实务
作者:李高明 戴奎

 

   本法涉及的罪名:贪污罪(第382条)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诈骗罪(第266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