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6号]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参考》第121集  施行日期:2020/6/1    整理者:窦振东      

           [第1326号]谢益波、邵颖妨害公务案——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刑侦案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益波,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202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邵颖,曾用名邵佳佳,女,1993年6月4日出生。202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益波、邵颖犯妨害公务罪,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被告人谢益波、邵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益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邵颖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谢益波的辩护人提出:谢益波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情节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等,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颖的辩护人提出:邵颖系初犯且作用较小,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以及家庭实际情况,请求对被告人邵颖适用缓刑。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益波与邵颖(二人系夫妻关系)欲从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翡翠湾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被害人吴昌富(系邵家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二人遂辱骂、搡吴昌富,并将其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其中谢益波用拳头多次击打吴昌富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吴昌富头部,邵颖用拳头击打吴昌富的大腿、腰部等处。二人行为致昌富四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翡翠湾小区后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谢益波、邵颖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预交赔偿款20000元。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益波、邵颖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谢益波、邵颖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邵颖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幼子两名等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对邵颖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谢益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被告人邵颖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的“依法严惩”?
三、裁判理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防控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指导案例假售假犯罪等九大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这是我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需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坚持。我们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刑事政策上依法采取从严惩处,能够有效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依法严惩”的具体含义: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
“依法严惩”的前提是严格依法。这就要求实体上要严格适用法律和程序上要依法保障诉权。一方面,要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的特殊性,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准确定性,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做到“不拔高、不降格”。例如,根据《防控意见》的规定,需要准确认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性质,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可因为强调从严打击而忽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例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被告人要依法适用;积极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就本案而言,首先,二被告人辱骂、推搡、殴打被害人,如被告人谢益波用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捡起水泥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受伤,其行为系暴力行为。其次,被害人吴昌富是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后,二被告人在小区后面绿道的封锁处绕行回家,被害人吴昌富正在此处执行政府防疫工作,为防控疫情而加以劝阻,可以认定吴昌富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因此,二被告人暴力殴打依法执行政府防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严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根据我国刑法以及《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妨害公务罪。同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严惩处
“依法严惩”的核心是从重处罚。从刑罚处罚根据来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阻碍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可能会造成疫情的进一步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和传染风险,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在明知目前系疫情防控期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因此,对上述行为人进行严厉惩处具有充分的刑罚根据《防控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对于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社会危害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量刑,通过审判实践体现依法严惩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全面、客观把握疫情防控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严格控制对相关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职业禁止。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谢益波在被害人无明显过错情况下随意殴打被害人,并使用水泥块作为工具连续击打其头部,致被害人四处轻微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同时考虑被告人谢益波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正常时期的同类犯罪。因此,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防控需要,应对被告人谢益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要综合考虑人性化的关怀,确保宽严相济
“依法严惩”的误区是片面从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做到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刑事政策必须采取依法从严,但这并不是否认宽严相济,我们应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在强调依法严惩的同时,要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羁押等方面都要保持必要的审慎,体现善意的人性关怀,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被告人邵颖虽也实施了殴打行为,但被害人轻微伤后果主要是被告人谢益波的行为导致,同时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两名子女在疫情期间需要由邵颖照顾的实际情况,再结合邵颖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家属已预交赔偿款等从宽情节,对邵颖的量刑应区别于谢益波,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善意关怀。故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依法对邵颖适用缓刑。
综上,我们认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应采取“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也要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重量刑。同时,在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不能片面地强调一律从严从重,而是要体现人性化的善意关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本法涉及的罪名: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法律数据更新与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