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8号]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发布部门:刑事审判参考  施行日期:2019/10/1    整理者:窦振东      

[第968号]
              朱荣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宜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朱荣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月,被告人向谈学范借款24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朱荣南未及时还款,谈学范诉至法院。2008年11月,该院作出(2008)宜民一初字第4271号民事判决,判决朱荣南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谈学范186万元及利息。但朱荣南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谈学范遂向宜兴市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2月30日该院予以立案执行。2009年3月27日宜兴市法院向朱荣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朱荣南以无执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申报财产。同年4月28日.宜兴市法院对朱荣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09年8月,朱荣南以102万元的价格向拓友公司购买液压挖掘机1台。为了隐藏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朱荣南以其亲戚王碗兵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按揭销售合同,支付首付款30.6万元后,又以王碗兵的名义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签订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贷款71.4万元用于支付挖掘机款。后朱荣南依约按期还贷,并于2012年3月提前还清贷款。   

2012年3月21日,宜兴市法院执行人员向朱荣南了解其财产情况时,朱荣南故意隐瞒自己购买挖掘机的事实。同年6月2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向朱荣南送达了督促履行令,要求其在收到该督促令后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朱荣南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亦未如实申报财产。

归案后,被告人朱荣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谈学范对执行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朱荣南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谈学范对朱荣南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他人名义购买经营设备,且未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朱荣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朱荣南与谈学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全部款项,取得了谈学范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朱荣南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朱荣南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第313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朱荣南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荣南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三、裁判理由

 严重对抗生效裁判的行为,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公权力的支持,扰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严重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公众逐步失去对司法的信赖。刑法因此将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纳入刑事法规制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制发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认定标准基本上是采取“行为+结果”模式.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故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空间有限。我们认为,判断是否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分析:

(一)从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分析

 一是看行为持续时间,即行为危害社会的持续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持续时间越久,则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大。本案中,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行为人朱荣南偿还186万元及利息。因未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其间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直至2013年本案审理中以执行和解方式解决,前后持续近5年。二是看执行标的金额和类型,即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及与申请执行标的额间的比例,亦是衡量该罪社会危害性的标尺之一。本案中,行为人朱荣南不履行民事判决和执行通知的金额达186万余元,属于金额巨大。目前,已有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细则,将一定的无法执行的标的金额作为人罪标准。如浙江省将5万元作为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起点数额.而贵州省则将3万元作为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起点数额。另外,裁判款项若属于特殊类型,如影响权利人基本生活来源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维持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费、劳动补偿金等,关系民生的禁放污水、禁止噪声等,行为人拒不执行亦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尹某无证驾驶某建筑公司货车碰撞陈某致截肢,人民法院判决尹某赔偿医药费等14万余元,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抽逃出资80万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期间张某撕毁封条,转移公司账户50余万元并长期躲避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认定张某拒不执行给付救治权利人的医药费用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三是看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比较恶劣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当前,从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看,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等针对执行措施的行为;(2)以虚假诉讼等违法方式抗拒法院执行;(3)实施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等针对执行财产的行为;(4)撕毁执行笔录等针对执行活动的行为;(5)采用纠集人员围堵执行法官方式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本案中,行为人隐瞒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立法解释》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项情形。判断是否隐瞒,应当结合被执行人财物状况公开程度,即公权力获知财产情况的难易,加以判断。

(二)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分析 

除了从前述行为特征所体现的罪过外,,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不管不顾法院的积极敦促。倘若行为人在法院的督促下,尽其所能逐步执行生效判决,不能完全执行的原因确实在于执行能力不足,则不宜人罪。本案中,朱荣南在法院反复多次敦促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决执行阶段,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可以说手续齐全、内容详尽。无论是从普通人的认知,还是从具体纠纷债务人的认知,朱荣南都应当知道作为司法机关确认的债务人,其应当在裁判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在人民法院要求其申报财产时,其拒绝申报;在法院要求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时,其以无执行能力为由逃避履行;在法院反复向其了解财产状况时,其隐瞒用财产购买其他物品的事实;在法院向其送达督促限期履行令后,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且不如实申报财产。二是看是否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受过司法强制措施。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受过司法强制措施,即表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其拒不悔改仍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朱荣南因拒不履行本案所涉生效法律文书,已于2009年4月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仍毫无悔改,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规避法院执行,主观恶性大。

(三)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分析

 根据参与立法的相关人员介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最终无法执行的情况,也包括在执行中受到严重阻碍,需要法院采取各种措施,排除阻碍后才最终得以执行的情况。例如,法院判决行为人归还非法占有的车辆及行驶证,但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藏匿该车辆,拒不说明车辆的真实去向,还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法院无法执行判决,即可认定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又如,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传唤协商还款事宜拒不到庭,却将其名下的房屋设定300余万元的高额抵押,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获得实质进展。此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后果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权利人而言,行为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导致追索关系申请人生命健康的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导致生效裁判权利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将财产转移并用于个人挥霍,造成裁判彻底不能执行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二是对于司法而言,该行为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形象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每一件执行案件在未审结前都牵涉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持续时间越长,司法成本投入就越巨大。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浪费的司法成本越大,情节就越严重。本案中,执行前后持续近5年,法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认定朱荣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行为人朱荣南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持续时间长、行为方式隐蔽、标的额巨大,且因拒不履行本案所涉生效裁判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本案审理阶段,行为人最终执行了法院裁判,取得了债我人谅解,但综合考虑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程度等,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严肃性,故法院对其不适用缓刑是正确的。

 

   本法涉及的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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