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6/2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五
                   王家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吴传熙、王家宝、金宏禹、戴锡勇、邢海洋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公安机关仅认定戴锡勇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邢海洋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阅卷宗,讯问被告人,发现二人的上家、同案被告人金宏禹可能掌握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工作,金宏禹供述了戴锡勇、邢海洋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克给潘振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补充了邢海洋、戴锡勇遗漏的此笔犯罪事实,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潘振,后潘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家宝手机短信记录时,发现其给女友黄润红的短信中,多次要求黄润红协助邮寄毒品的事实,经讯问,王家宝供认指使女友黄润红协助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黄润红,后黄润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加强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认为被告人王家宝贩卖甲基苯丙胺7320余克,又犯运输毒品犯罪,对促成本案毒品交易起到积极作用,且同案被告人吴传熙贩卖甲基苯丙胺4980克即被判处死缓,一审法院对王家宝判处无期徒刑不当,量刑失衡;金宏禹虽有重大立功和坦白从轻情节,但其亦系毒品再犯、累犯,且贩卖甲基苯丙胺6320余克,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不当;同时对于被告人戴锡勇、邢海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八年,亦属量刑畸轻,一并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王家宝死缓;改判金宏禹无期徒刑;改判戴锡勇有期徒刑十五年、邢海洋有期徒刑十年。

二、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多次进行毒品交易,但归案后,常常隐瞒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戴锡勇、邢海洋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严审细查,深挖犯罪事实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确保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抗诉,确保罚当其罪,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切实履行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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