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娣贩卖毒品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6/25    整理者:窦振东      

案例三
                         刘有娣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有娣驾驶小轿车携带毒品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车副驾驶位置缴获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刘有娣。刘有娣辩称,毒品系搭乘其车中途下车的陈某某所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刘有娣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侦查取证虽存在瑕疵,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有娣的犯罪行为,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对侦查取证中的问题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承办检察官到实地查看行车路线和抓捕现场,向侦查机关提出补证意见。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材料还发现,被告人刘有娣的上家与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品上诉案中的上家“老陈”疑为同一人。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老陈”长期未归案。广东省检察机关及时向最高检第二检察厅报告了相关情况,第二检察厅及时协调公安部禁毒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老陈”抓获,补强了被告人刘有娣贩卖毒品的证据。二审期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了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明确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零口供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要取得突破,必须将被告人的上下家关系人的情况搞清楚。本案检察机关承办人认真复查案发现场,及时开展补查补证工作,对辖区内所办案件进行综合研判,找到了突破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对于侦查取证中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抗诉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监督意见。二审将无罪改判为无期徒刑,防止了重大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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