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施行日期:2019/9/3    整理者:窦振东      

                       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
  
  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庆亮,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庆亮代替虎凯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凯让被告人侯庆亮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庆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庆亮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凯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法涉及的罪名: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4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3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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